当前位置:

停办外汇业务-停办外汇业务对老百姓影响

web3广播网 2024-09-12 4 0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指外资金融机构在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国家工商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第五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分支行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停办外汇业务,还应当提供其上级行或者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和筹备外汇业务的验收报告。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国家外汇专业银行和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但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第五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第八条 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提供更为详实的业务指引,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离岸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3、离岸银行又称离岸单位,是设在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其业务只限于与其它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国内市场经营业务。离岸银行在金融学上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国家以外开设账户的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为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对其客户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外汇指定银行自身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规定,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净收益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或董事会批准分配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售出,并在操作前向外汇局进行备案,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允许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无需结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外汇指定银行在执行结汇、售汇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第三十九条,如果银行违反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有权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严重情况下会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包括因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国家外汇专业银行和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但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适用本规定。

年1月,国务院又修订发布了《外汇管理条例》。

支行停办部分外汇业务需要履行外汇业务准入吗

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行在开展外汇业务的时候,需要先获得外汇业务的准入资格,所以在停止部分外汇业务时也需要。履行外汇业务的准入,才能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所以是需要的。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外汇经纪商、外汇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跨境贸易、投资、借贷、汇款等活动时,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履行外汇业务准入制度。

需要。通过查询中国外汇管理规定,银行客户办理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需要在银行开立结汇或售汇账户,并在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提交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同时需要遵守外汇管理规定,银行会根据客户的申请,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外汇局备案。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如停办外汇业务,应在九十日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停办外汇业务,或者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外汇业务的,应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审计部门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方利润购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自行核准并备案。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上市费用汇出,同样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并报备。简化审核材料:企业购汇业务不再需要提供人民币账户对账单。调整后,相关机构需完善内控和人员培训,严格执行规定,并履行报备程序。